时间:2024-05-29 阅读:117
凡是2024年3月13日和3月14日买入天宜上佳的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2024年4月27日,天宜上佳公告称收到北京监管局下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2024年3月8日知悉,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实施留置。但公司直至2024年3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上述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在2024年3月15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中,公司对于收到《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的时间表述为“近日”。人为模糊了具体收到的具体日期。
(来源:天宜上佳公告)
按照现有司法解释,因合规引发的刑事风险尚不属于虚假陈述的范畴,但是延迟披露重大事件知识投资者信息不对等条件下高价买入引发的损失按照现有司法实践是可以索赔的。我们代理的同类型案件例如劲嘉股份已经获得胜诉,基于此凡是2024年3月13日和3月14日买入天宜上佳的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值得关注的是,天宜上佳作为高铁闸片巨头业绩一直很稳定,2023年度虽然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13.82%,但是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却是同比下降18.90%。导致公司盈利下滑的原因是公司轨道交通业务板块为确保高铁粉末冶金闸片集采中标份额,公司适时调整产品单价导致毛利率大幅下滑,同时瑞合科技业绩对赌未实现而确认赔偿收入,商誉大幅减值所致,同时,公司2024年一季报亏损1.29亿元,毛利率有正转负。
征集中
一、投资差额损失,大部分法院普遍支持移动加权平均法。
二、佣金(按照投资者差额损失*万分之三到五),印花税(按照投资差额损失*千分之一)
吴立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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