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公司

中泰化学索赔:监管措施锁定适格投资者范围,控股股东补充立案

时间:2024-05-29 阅读:65

索赔条件

  凡是2021年4月10日至2024年3月19日之间买入且2024年3月19日收盘还持有的投资者,可申请民事赔偿。


  违规依据 

2024年3月25日,中泰化学收到新疆证监局《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至此3月20日中泰化学已经被证件会立案调查,本次监管措施的下达,提前让公司涉及的违规内容清晰,让想买入或者继续持有的中小投资者吃了颗定心丸,也有利于稳定公司股价。

根据监管措施显示:1、2021年到2023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2020年到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由于涉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3月25日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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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监管措施的内容显示,控股股东频繁使用上市公司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认定人格混同,2022年累计发生额更是高达55.64亿,这也变相证明中泰化学高存高贷背后实际上承担了控股股东代为融资的角色。虽然截止处罚日相关资金已经归还,但是同样反映公司资金管理内控的缺陷。基于此,凡是2021年4月10日至2024年3月19日之间买入且2024年3月19日收盘还持有的投资者,可申请民事赔偿。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3月22日,中泰化学审议通过了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1461万元的议案,那么控股股东无偿使用上市公司资金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利息成本,以切实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呢?



案情进展

    征集中


赔偿损失

     一、投资差额损失,大部分法院普遍支持移动加权平均法。

   二、佣金(按照投资者差额损失*万分之三到五),印花税(按照投资差额损失*千分之一)


吴立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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