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阅读:779
宁夏远高被罚,中介机构被书面警示,宁夏远高债可索赔
2022年8月9日,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远高实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中介机构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均因未能勤勉尽责被上交所予以书面警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证券索赔工作的吴立骏律师表示,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确认宁夏远高虚假陈述行为属事实,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曾经持有宁夏远高债的债券投资者,可搜吴立骏律师微信小程序报名提交委托。
内容显示,远高集团披露2018、2019年年报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及虚增货币资金的情况,涉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披违法,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披露相关债券提前到期及违约情况。根据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远高实业及相关负责人合计被罚1600万元,此外,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高红明、高远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在2021年4月1日,上交所对宁夏远高实业集体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中已查实,宁夏远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提供虚假抵押权备案文件,未如实披露采矿权抵押备案相关情况,二是未按规定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及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三是未按规定履行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另经查明,高洪明与高远已分别于2020年10月29日和11月9日离境,消极对待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工作。同日,上交所对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书面警示,认为律所作为“18 远高 01”、“19 远高 01”等公司债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对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履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及核查义务,未能发现发行人提供虚假的抵押备案文件,导致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记载的有关抵押权备案事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同年3月30日和4月29日上交所对华西证券及国融证券予以书面警示,上交所指出,华西证券和国融证券作为宁夏远高的主承销商,未对发行人抵押备案程序真实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未持续跟踪并及时披露与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的重大事项。
2020年11月23日,远高集团旗下债券“18远高01”发生实质性违约。评级机构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18远高01”违约后,远高集团旗下3只债券“19远高02”、“19远高01”、“16宁远高”均已触发交叉违约条款,共计10.3亿元。违约前,11月3日,大公国际将远高集团列入信用观察名单,该公告披露,根据远高提供的2020年度前三季度财务报表,2020年1月至9月,受疫情影响,远高实业营业收入37,72亿元,同比下降20.45%,营业利润5.08亿元,同比下降29.03%,净利润3.91亿元,同比下降27.48%。截至2020年9月末,远高集团总有息债务26.22亿元,受债券余额为5.03亿元的“16宁远高”将于一年内到期影响,远高集团短期有息债务为16.03亿元,较2019年末增长32.41%,短期有息债务占总有息债务比重61.12%。
数据显示,远高集团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集风电设备、重钢网架的制作、钢结构设计和房屋施工,铜矿开采及加工,石榴子石矿,石英岩矿的开采及加工以及煤矿洗选为主业的一家多元化的集团公司。高红明与高远为父子关系,根据2020年胡润百富榜显示,高红明与郝风仙夫妻二人曾以63亿元财富位列第923位。远高实业分别于2016年4月11日、2018年11月20日、2019年3月8日和9月24日公开发行了4期债券,分别为16宁远高(136356)、18远高01(155041)、19远高01(155206)、19远高02(155739),发行规模合计11.3亿元。2020年11月12日,远高集团以资不抵债为由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但发行人未及时披露,经督促,远高实业于2021年1月5日补充披露了破产重整申请相关信息,2021年3月,贺兰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远高实业破产重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发送姓名、电话、股票名称到电子邮箱13391339370@163.com报名加入索赔,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此案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