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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40 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吴立骏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810830719(上海市司法局网站可验证) 执业机构: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 主营业务:证券诉讼、法律顾问、公司上市服务、投资法律服务等。 已成功为多家上市公司股民获得满意的赔偿比例,从事证券法律服务领域超过13年,包括全国第一例股民诉讼示范性判决案件方正科技、亿晶光电、中科云网、万家文化、华锐风电等。我们采用国际通行的方式,即股民委托后,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只有在获得赔偿时才支付。全部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法院诉讼费等由律师承担和诉前支付。股民起诉无需自己去法院,我们将办理一切诉讼事宜,委托程序便利。 联系方式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