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01 阅读:1180
长生生物子公司疫苗造假股民索赔
2018年7月16日,上市公司002680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披露《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指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开展飞行检查,发现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药品GMP证书》(证书编号:JL20180024),责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
吴立骏律师认为,因为在2017年10月27日,吉林药监局已经对长生生物或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但长生生物没有及时对此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在百白破联合疫苗已停产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就停产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导致2018年上半年乃至全年度的盈利预期预计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从而发生目前连续跌停情况,对股民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及时的全额赔付义务与责任。
鉴于此,证券索赔领域专业吴立骏律师认为:凡是在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7月15日之间买入并持有,可以就截止到跌停打开的全额损失要求赔偿。
吴立骏律师认为,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证券法律体系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对投资人分析证券投资价值、判断投资风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侵蚀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诚信基石,不给与巨额金额的索赔与赔偿,是难以弥补对投资者的损害以及难以铲除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顽疾。
愿报名参加维权索赔的股民,请网上查阅《吴立骏律师博客》或《追寻证券诉讼网》并通过电子邮件或微信13391339370报名参加索赔,吴立骏律师将及时回复报名申请。获得赔偿以前,股民无需承担任何诉讼费用,参加索赔只会得到赔偿而不会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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